11月10日,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下稱“證監會”)職能配置、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。
其中提出,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,為正部級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(公司)債券職責,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。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,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。
據觀點新媒體了解,與此前相比,本次證監會“三定”有以下變化:
一是,內設機構名稱出現明顯調整,由“部”變為“司”,比如“發行部”調整為“發行監管司”,“公眾公司部”調整為“公眾公司監管司”等
二是,調整前,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,1個稽查總隊,3個中心。調整后,會機關設19個正司局級內設機構。同時,設立稽查總隊,作為直屬行政機構,正司級,行政編制170名,設總隊長1名、副總隊長5名,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、取證,提出處理意見等。
這19個正司局級內設機構分別為,辦公廳(黨委辦公室)、綜合業務司、發行監管司、公眾公司監管司、市場監管一司、市場監管二司(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辦公室)、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、上市公司監管司、期貨監管司、債券監管司、稽查局、科技監管司、法治司、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、會計司、國際合作司(港澳臺事務辦公室)、人事教育司(黨委組織部)、內審司(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)、黨建工作局(黨委宣傳部)。
此外,掛牌約半年后,金融監管總局“三定”方案落地。
相較于原銀保監會,金融監管總局的部分內設機構改“部”為“司”。比如,原“法規部”變為“法規司”。
也有內設機構改“局”為“司”,比如原“政策研究局”變為“政策研究司”。
從具體機構設置變化看:一是新設“資管機構監管司”。
資管機構監管司,承擔信托公司、理財公司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、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,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,采取監管措施,開展個案風險處置。
不再保留原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、信托監管部、創新業務監管部。記者梳理《規定》發現,三個部門的諸多職能被納入新設的“資管機構監管司”。
二是新設“科技監管司”。科技監管司,擬訂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。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、數據安全、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,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。
三是新設“金融機構準入司”。金融機構準入司,擬訂銀行業機構、保險業機構、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,研究結構布局,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,審查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。
四是新設“機構恢復與處置司”。“機構恢復與處置司”,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、標準、程序,對出現嚴重風險、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。
五是新設“行政處罰局”。行政處罰局,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,提出審理意見,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,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。六是新設“稽查局”。
七是新設“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”,原銀保監會股份制銀行部、城市銀行部不再保留。
八是原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不再保留,保險中介機構相關監管職能被劃入“財產保險監管司(再保險監管司)”。
九是不再保留原銀保監會政策性銀行監管部,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相關監管職能劃入“大型銀行監管司”。
來源:觀點